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指参保人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以下简称医保关系)。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前,参保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转出地暂停参保登记和转入地新参保登记。参保人在省直医保统筹范围内调转的,先由转出单位完成暂停参保登记,再由转入单位做新参保登记;参保人在省直医:推渌吵锴淞鞫鸵档,按本章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二、参保人可以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服务 入口”,登陆“国家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辽宁·省直) 网上办事大厅”,“进入个人网厅”,在“我要办”模块中,按照提示,填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转出申请”或“基本医疗保险转移转入申请”并提交。参保人也可以通过转出地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三 、省医保中心和对方经办机构分别受理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转移转出申请”和“基本医疗保险转移转入申请”, 审核参保人医保费缴纳年限和缴纳情况、核算个人账户金额,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四 、参保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个人账户金额转移等后续工作,由省医保中心和对方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按国家要求,个人账户金额优先转移至转入地经办机构。如未获取转入地银行信息,转入地无法接收个人账户金额转移,比照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流程处理。
五、参保人可以通过“进入个人网厅”,在“我要办” 模块中的“转移接续查询”查询办理进度。
六 、因特殊原因,参保关系转移接续不能网上办理的,采用线下方式办理。
(一)转出省直医保的:
1.参保人或转出单位经办人申请出具参保人参保凭证时,应将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提供给省医保中心。
2.省医保中心受理、审核,出具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凭证》(附件3,表4-1)(辽宁省直)(以下简称“参保凭证”)
3.《参保凭证》应提供给转入地经办机构。
4.转入地经办机构接到参保人《参保凭证》后出具《基 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表4-2)(转出地)(以下简称“联系函”)。《联系函》由转入地经办 机构通过邮寄等方式发送给省医保中心,也可由单位经办人或参保人代办。
5.省医保中心收到《联系函》后,审核参保人医保费缴纳年限和缴纳情况,出具《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 (附件3,表4-3)(辽宁省直)(以下简称“信息表”)。《信息表》由省医保中心通过邮寄等方式发送到转入地经办机构,也可由单位经办人或本人代办。未转出的个人账户金额,比照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流程处理。
(二)转入省直医保的:
1.参保人应按转出地经办机构有关规定,取得《参保凭证》(转出地)。
2.参保人或单位经办人向省医保中心提供参保人《参保凭证》 。
3.省医保中心受理、审核,出具《联系函》(辽宁省直)。《联系函》由省医保中心通过邮寄等方式发送给转出地经办机构,经转出地同意的,也可由单位经办人或本人代办。
4.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转出地经办机构接到《联系函》后,应出具《信息表》(转出地)。《信息表》应由转出地经办机构通过邮寄等方式发送给省医保中心,也可由单位经办人或本人代办。参保人转出地个人账户有金额的,可划转至《联系函》中的省医保中心指定账户。
5.省医保中心接收《信息表》后,结合相应的《参保凭证》信息,完成参保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转出地划转来的参保人个人账户金额,由省医保中心划转至参保人省直医保个人账户。